党史小故事:国营工矿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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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4年5月28日,中共中央转发了华北局《关于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》。《决定》确定改变过去在国营工矿企业中所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,而实行厂长负责制,即厂长受国家委派,对企业的生产和行政工作进行专责管理。厂长对完成国家计划,对企业的生产和财务等工作均负全责。


【完】